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2.11.9(星期六)12:00
二、會議地點: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藝德樓二樓視聽教室
三、出席人員:  14 (應出席  18 人,出席  14  人,請假  4  )
四、列席人員: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簡校長菲莉
五、主席:籌備會李主任委員永然    記錄:許孝誠
六、主席致詞:()
七、來賓致詞:()
八、報告事項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職務說明
      1.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2.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3.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聘免工作人員、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其他應執行事項。
  ()常務監事職務說明
      1.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2.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監事會之職權如下: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審核年度決算、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其他應監察事項。
  ()幹部組織說明
      1.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3.1021024日第二次籌備會議決議,建請本會設置秘書處,除祕書長一名外,另設工作人員3人,負責財務、文書等工作。並依本會組織章程第23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具體建議設置如下各種委員會:
獎助學金委員會
1.積極募款,長期提供獎助金,協助母校表現優異或急難病困弱勢家庭學生
2.學生獎助資格審查
動員委員會
1.      辦理文康活動,連結會員情感(對內)
2.      定期出版會刊
3.      製作會旗(含專屬LOGO)、背心、入會禮物
4.      參與學校志工服務、各式活動
5.      會員婚喪喜慶福利
公共關係委員會
1.新聞媒體接洽,適時發布新聞稿
2.與友會交流或參訪活動(對外)
3.製作理監事及會務人員名片、交流禮物
4.持續招募新會員
5.專屬網站或社群之建置與維護
會務法規委員會
1.本會議事規則
2.本會正式收據
3.本會圖記之設計
4.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5.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6.聘僱人員相關事宜
7.組織運作中個資法相關事宜
8.本會財務管理辦法

      4.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說明選舉辦法
      1.依據本會組織章程辦理。
      2.選舉程序
      (1)常務理事選舉:應選3人,由理事互選之。建議提名候選人後,舉手投票決定之。
(2)理事長選舉:應選1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建議舉手投票決定之。
      (3)常務監事選舉:應選1人,由監事互選之。建議舉手投票決定之。

九、選舉第一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
常務理事:李永然、周龍修、孟義超(11票,三人獲出席人員一致推薦,無異議通過)
理事長:李永然(11票,出席理事一致通過)
常務監事:郭舜儀(3票,出席監事一致推薦)

十、移交
    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財產及人事等有關清冊一式四份移交第一屆理事長,由常務監事監交,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分別簽章後,籌備會主任委員、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一份函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仍須辦理移交。

十一、第一屆理事長李永然先生致詞
      ()
十二、提案討論
    ()案由: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說明:會址處所依規定應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
    決議:會址訂於母校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12台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7)

二、案由:聘任本會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案。
    說明: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
    決議:秘書長由母校教師許孝誠先生擔任,財務人員兩人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珮芬小姐、母校員工花恩智先生擔任。三人均為義務職。

玖、臨時動議
拾、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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