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102年11月9日會員大會通過
104年11月14日修正第三十條
106年11月11日修正第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感情,砥礪校友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發揚質樸堅毅精神,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
二、辦理校友服務。
三、發行會刊及各種文物。
四、辦理會員及眷屬就學及謀職服務。
五、辦理會員及眷屬各項文康活動及福利金扶助。
六、推展文化、教育、學術及社會公益活動。
七、促進校友事業合作與發展。
八、匯聚校友資源,協助校友會與母校發展。
九、其他理事會決議與本會宗旨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曾於母校(臺北市士林中學高中部、臺北市士林高級中學、臺北市中正高級中學)畢肄業者,或曾擔任過母校之教職員工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本校各社團校友會。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邀請並同意加入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永久會員連續三年未出席會員大會者,暫時停止會員權利至其出席會員大會止。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會員代表)有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本會會員;已為本會會員者,應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但理事會代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所行職權,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次一會期追認後,溯及該決議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下列榮譽職,均為無給職:
一、本會創會理事長為李永然先生。
二、名譽理事長:卸任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三、諮詢委員:卸任理、監事,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諮詢委員。
四、理事長得推薦社會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或各專業領域傑出人士,擔任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事會、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二次是同無故缺席乙次。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會員具我國合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學生身分者,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佰元。贊助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伍萬元。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免徵入會費。於母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並於母校退休之教職員工得經理事會同意免徵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會員具我國合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學生身分者,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貳佰元。贊助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萬元。繳納方式及時間均由理事會決議後施行。榮譽會員免徵常年會費。凡個人會員,一次繳足永久會費新台幣1萬元整者;團體會員,一次繳足永久會費新台幣6萬元整者,為永久會員,免再徵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社會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11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3年4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30144219號函准予備查。